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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82民初368号

福鼎市牛栏岗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鼎市牛栏岗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2民初368号

原告:福鼎市牛栏岗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山镇(原秦屿镇)牛栏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650789107。

法定代表人:魏仁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帝亮、艾群峰,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黄家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3502586R。

法定代表人:祁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志,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鼎市牛栏岗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福鼎市牛栏岗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鼎市牛栏岗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鼎市牛栏岗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3元,减半收取计12201.5元,由原告福鼎市牛栏岗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莉莉

人民陪审员  吕志娟

人民陪审员  黄尔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惠蓉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