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606行初197号

王成与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当事人
王成;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606行初197号原告王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吴恺阳,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法定代表人姚勇,该支队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

审 判 长  赵运国

人民陪审员  符从有

人民陪审员  赵文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