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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3民初588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荔县分公司与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荔县分公司;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23民初58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荔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负责人:朱海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群宏,陕西森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伯礼,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荔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荔联通分公司)与被告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大荔信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群宏、党伯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负责人朱海峰、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建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荔联通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大荔信合支付原告大荔联通分公司款项计816200元、违约金66162.1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大荔信合是国家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在大荔县境内拥有众多的借记卡用户。原告大荔联通分公司是从事网络通信的机构,为了双方的资源和利益共享,2014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合约计划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

一、(一)客户在同意合约计划相关条款的条件下,申请以保证金形式将其资金存放在乙方并予以止付的方式,在甲方免预存话费办理手机合约计划,并领用约定手机业务;(二)、(三)、(四)……(五)合约计划业务适用的客户范围:乙方(被告)的借记卡客户,具体详见甲方(原告)活动方案。

二、办理流程(二)办理资金止付并领机使用:客户了解活动方案并确定购买后,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开户的乙方借记卡在乙方营业网点,选号、选机,并签署《合约计划协议》,乙方营业人员根据协议内容为客户办理止付手续,……,甲方人员接到止付办理完毕信息后,甲方人员联系客户交付办理的手机和号码供客户使用。(三)办理资金解止付: 3、客户违约情况处理:如客户在履行《合约计划协议》终端合约期(24个月)间,出现甲方认定的违约情况,由甲方在止付期满前向乙方出具《存款解止付扣划通知书》,乙方按照甲方出具的《存款解止付扣划通知书》,在七个工作日内从客户账户中扣除全部止付保证金金额,并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对客户累计欠费金额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乙方有义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助甲方进行追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或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及时扣划客户违约金,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直接损失=客户违约金,客户违约金由甲乙双方和客户所签订的《合约计划协议》进行认定)。

四、其他(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各项条款。 之后,在被告的借记卡用户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965名客户违约,没有履行《合约计划协议》,对于该部分违约用户所涉及的保证金金额81.62万元,原告及时向被告发出了《存款解止付扣划通知书》和客户与信合签署的违约划扣委托书,但是被告至今不予履行。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合约计划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即代为保管保证金,根据协议约定,当客户出现违约并接到原告发出的《存款解止付扣划通知书》时,客户对被告的保证金债权即应转让给原告,其已通知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被告应当依约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迟迟不予履行,其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被告大荔信合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有代原告扣划客户存款的义务但没有直接还款义务; 2、双方在《免预存办理协议》中约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从客户账户中扣除全部止付保证金金额,并划入原告方指定的账户。对客户累计欠费金额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被告有义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助原告进行追缴。”内容属于无效条款;3、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客户不按时缴纳话费,违约在服务上,原告扣划客户保证金,不符合规定;原告与客户签订的为格式条款,在出现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原告方的解释,故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另外,被告认为本案程序上面存在问题:首先,本案遗漏当事人,原告要求直接扣划违约客户存款,违约客户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客户不按时缴纳话费,无法查明造成违约的具体原因。故被告请求法庭追加所有违约客户为本案的第三人;其次,本案超过诉讼时效,违约客户的业务办理时间是在2014年-2015年,截止原告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造成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应该由违约客户承担。 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原告的诉讼资格。 第二组:1、2014-2016年原告大荔联通分公司(乙方)、被告大荔信合(丙方)、客户(甲方)三方签定的《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书》内容中:

二、本协议签订时,甲方(本案所涉违约客户)同意将本人在丙方(大荔信合)所开立的银行存单账号…中的存款(金额 元)作为甲方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终端合约计划的业务活动的保证金,同时以本协议委托丙方止付该笔存款直至本协议约定的解止付条件成就时。第四、(特别提示条款,红字部分)、若甲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同意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自身承担,并以本协议授权丙方根据乙方出具的《存款解止付转付通知书》将违约金付款转至乙方账户。……2、违约金标准及代扣:(2)违约金代扣:若甲方违约,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凭乙方出具的《存款解止付转付通知书》按上述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对甲方止付保证金金额转付给乙方……。

七、特别声明: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相关资金进行止付、解止付、转付,与前述资金止付、转付、解止付之外的其他事宜均与丙方无关,由甲方与乙方自行处理。证明目的:该协议是三方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甲方对丙方享有保证金的债权,丙方负有偿还支付保证金的义务,甲乙双方是附条件的将债权转让协议,当甲方违约时,对丙方的违约金债权转让给乙方享有,丙方负有将保证金支付给乙方的义务。 2、《中国联通客户4G/3G优惠活动业务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及承担。(一)甲方(客户)违约责任;1、甲方在协议期内发生欠费停机,未绑定使用本协议中所购买的通信卡和4G/3G移动通信终端(机卡分离)、销户等行为时,则甲方构成违约。2、若甲方(客户)发生机卡分离的违约行为,乙方(原告)有权取消甲方的优惠,并停机处理。3、在机卡分离停机后3个月内,甲方(客户)须持有效身份证件,优惠活动中绑定的通信卡和4G/3G移动通信终端到乙方(原告)营业厅,在足额缴纳欠费、违约金及约定的相关费用后,可申请恢复开机。恢复开机当月起,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协议期限不顺延。4、在逾期欠费或机卡分离导致停机时,预存正常按月解冻。对于因逾期欠费或机卡分离导致停机满3个月的,乙方(原告)有权对甲方(客户)用户号码进行销户,并终止向甲方赠送话费和解冻预存款,预存款不退还。证明目的,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违约条件,以及客户是否违约由原告根据客户使用情况予以认定。 3、965份客户违约的证据资料; 4、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合约计划合作协议书》一、(一)客户在同意合约计划相关条款的条件下,申请以保证金形式存放在乙方并予以止付的方式,在甲方免预存话费办理手机合约计划,并领用约定手机业务;(五)合约计划业务使用的客户范围:乙方(被告)的借记卡用户,二、办理流程、(二)办理资金止付并领机使用:客户了解活动并确定购买后,本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本人身份开户的乙方借记卡在乙方营业网点,选号、选机,并签署《合约计划协议》,乙方营业人员根据协议的内容为客户办理止付手续,并打印《联通存款质押终端合约业务存款止付凭证》,客户确认相关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甲方人员在接到止付办理完毕信息后,甲方人员联系客户交付办理的手机和号码供客户使用。(三)办理资金解止付:3、客户违约情况处理:如客户在履行《合约计划协议》终端合约期(24个月)间,出现甲方认定的违约情况,由甲方在止付期满前向乙方出具《存款解止付扣划通知书》,乙方按照甲方出具的《存款解止付扣划通知书》,在七个工作日内从客户账户中扣除全部止付保证金金额,并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及时扣划客户违约金,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直接损失=客户违约金,客户违约金由甲乙双方和客户所签订的《合约计划协议》进行认定)。

四、其他。(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各项条款。证明目的:大荔联通分公司、大荔信合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有效协议,原告有权利根据协议认定客户是否违约,以及如果客户违约,在被告处的保证金转移给原告,被告有义务将客户的保证金划入原告的账户。 5、客户给被告大荔信合出具的《违约划扣委托书》,被告大荔信合已经签收并加盖印章。证明目的:客户将自己在大荔信合的保证金债权转让给原告大荔联通分公司,并书面通知被告大荔信合,大荔信合在委托书上盖章予以签收,且客户指示被告将保证金转入原告指定的账户,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与被告无关; 6、违约客户的保证金、违约金详单,证明:违约客户保证金总数81.62万元,违约金总数66162.16元(从客户违约时三个月起算); 7、2017年6月22日,原告委托圣达律师所给被告发的律师函,要求被告将违约客户的保证金81.62万元划入原告指定账户。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大荔信合对原告大荔联通分公司提出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没有异议。第二组1、对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协议中约定部分内容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客户以存单的形式存入被告金融机构,且该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出现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解释;2、双发达成的违约条件,同样也是格式条款,并且违反了《合同法》四十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3、真实性无异议。4、合作协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属无效条款。原因:(1)、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2)、客户违约后,并不能认为被告可以将客户保证金转移给原告。5、客户委托书不能作为扣划的条件,存款的支取要通过存单或者存折,该委托没有效力。6、违约客户的保证金数字没有异议,予以认可。对违约金数字不认可。7、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向客户主张保证金及违约金的时间未超过法定时效。 庭审中,被告大荔信合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大荔联通分公司所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如下事实:2014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合约计划合作协议书》,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并在充分了解甲方网络状况的情况下,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国联通WCDMA业务合作项目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主要内容。(一)甲乙双方共同推出“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终端合约计划”业务,(以下简称“合约计划业务”)。“合约计划业务”具体是指:客户在同意合约计划相关条款的条件下(在网时长、月最低消费、按期缴纳通信费等),申请以保证金形式存放在乙方并予以止付的方式,在甲方免预存话费办理手机合约计划,并领用约定手机业务;……(五)、合约计划业务使用的客户范围:乙方的借记卡用户,……。

二、办理流程。……(二)、办理资金止付并领机使用:客户了解活动并确定购买后,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身份开户的乙方借记卡在乙方营业网点,选号、选机,并签署《合约计划协议》,乙方营业人员根据协议的内容为客户办理止付手续,并打印《联通存款质押终端合约业务存款止付凭证》,客户确认相关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甲方人员在接到止付办理完毕信息后,甲方人员联系客户交付办理的手机和号码供客户使用。(三)、办理资金解止付:……。3、客户违约情况处理:如客户在履行《合约计划协议》终端合约期(24个月)间,出现甲方认定的违约情况,由甲方在止付期满前向乙方出具《存款解止付扣划通知书》,乙方按照甲方出具的《存款解止付扣划通知书》,在七个工作日内从客户账户中扣除全部止付保证金金额,并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对客户累计欠费金额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乙方有义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助甲方进行追缴。……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及时扣划客户违约金,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直接损失=客户违约金,客户违约金由甲乙双方和客户所签订的《合约计划协议》进行认定)。

四、其他。……(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各项条款。……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单方解除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必须赔偿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附件1、《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附件2、《客户资金冻结通知书》附件3、《存款解冻通知书》附件4、《存款解冻扣划通知书》,甲乙双方时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附件1《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甲方为客户,乙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丙方为大荔信合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自愿参加乙丙方共同推出的“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终端合约计划”业务活动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中相关名词约定如下:“本协议”:客户存款止付担保免预存办理的3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终端合约期”:止甲方所选终端的合约计划时长,一般为24/30个月;“协议期”:甲方所选终端的“终端合约期”+3个月,时长同止付期;“支付期”:甲方账户中办理“甲方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终端合约计划”业务活动而作的保证金止付的时长,同协议期。

二、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同意将本人在丙方所开立的银行存单账号…中的存款(资金性质: 流水号:金额元)作为“甲方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终端合约计划”的业务活动的保证金,同时以本协议委托丙方止付该笔存款直至本协议约定的解止付条件成就时。……第四、若甲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同意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自身承担,并以本协议授权丙方根据乙方出具的《存款解止付转付通知书》将违约金付款转至乙方账户。……2、违约金标准及代扣:(2)违约金代扣:若甲方违约,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凭乙方出具的《存款解止付转付通知书》按上述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对甲方止付保证金金额转付给乙方……。

七、特别声明: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相关资金进行止付、解止付、转付,与前述资金止付、转付、解止付之外的其他事宜均与丙方无关,由甲方与乙方自行处理。三方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 在合同办理过程中,客户为大荔信合出具违约扣划委托书,内容为:本人于****年**月**日办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支付担保终端合约业务,机型****号码****在合约履行期间,本人如违反合约条款而被认定为违约的行为,自愿接受由****(县)****(银行)支行将本人名下****(支付账号)的****元,以违约金的名义划扣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与****(县)****(银行)无关。特此证明,予以授权。客户签名,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营业网点加盖业务专用章。日期:****。原告与客户之间签订《中国联通客户4G/3G优惠活动业务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及承担:(一)甲方(客户)违约责任1、甲方在协议期内发生欠费停机,未绑定使用本协议中所购买的通信卡和4G/3G移动通信终端(机卡分离)、销户等行为时,则甲方构成违约。4、在逾期欠费及/或机卡分离导致停机时,预存款正常按月解冻。对于因逾期欠费或机卡分离导致停机满3个月的,乙方(大荔联通分公司)有权对甲方用户号码进行销户,并中止向甲方赠送话费和解冻预存款,预存款不退还。客户签字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加盖合同章。 另查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在开展该“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终端合约计划”业务时,统一在《合约计划书》及《中国联通客户4G/3G优惠活动业务协议》中加盖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的印章,但具体实施均为各县分公司,同时授权以各县分公司名义办理该业务及后续问题。 再查明,合同履行过程中,965户客户出现违约情况。该965户客户的办理时间及违约时间,保证金存款的账户、数额详见附表。 又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明,已经有19位客户(详见附件一)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申请将该19笔业务共计14200元从诉请款项内扣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部分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双方之间的异议在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按照债权转让合同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结合原告的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所主张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2、原告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主张债权的具体范围。 1.原告所主张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与客户之间签订了三方的协议、原告与客户之间签订了电信服务合同,被告与客户之间签订储蓄存款合同。现客户基于三方协议及客户与原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领取原告提供手机并享受相应的通信服务,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自愿用其在被告处的存款保证金通过止付的方式,作为履约保证金,为此客户向被告出具了违约扣划委托书,其明确表示违约后,自愿将其在被告处的存款保证金划扣至原告指定账户内,并将该委托书交付于被告,被告收到该委托书并加盖了公章,应视为客户与原告之间达成了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即客户出现违约情况时,双方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本案中965户客户违约,所附条件成就,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保证金债权转让给原告,且已经通知到债务人即被告,完成了债权转让的相应条件。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向债权受让人即原告履行相应的债务。 2.原告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基于债权的转让,该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即2014年11月21日-2017年11月20日,客户违约情况出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扣划款项要求,并于2017年6月22日通过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书面催收函,可以认定原告在法定时效内向被告主张了权利。 3.原告主张债权的具体范围。客户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时,仅仅限于该客户在被告处存款保证金的数额,目前出现的965户(诉讼中已经履行19户)客户违约后,被告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为该946位客户在被告处存款保证金载明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2000元(详见附件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946位客户的违约金部分,原告向被告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大荔信合辩称,本案遗漏当事人,因本案中原告选择债权转让合同主张其权利,被告对原告的权利提出抗辩时,可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因双方对案件事实部分均无异议,且第三人并非必须参与诉讼,故原告请求依法追加违约客户为本案第三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又辩称原告要求扣划违约客户在被告处的存款保证金,违反储蓄管理条例,应属于无效条款的意见,因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三方协议,被告明知其中部分内容不符合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仍然签订并参与实施该协议,其真正目的为了吸收存款,现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反而主张该条款无效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显然与公众认识相悖,且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不是储蓄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的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另因该965客户已经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系客户自主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原告按照该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取得相应债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款项802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24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负担2624元,被告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娟莉 审  判  员    杨冬 人 民 陪 审 员    党万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依晗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