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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民初22241号

谢广平与涂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广平;涂宝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2241号

原告:谢广平,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常磊,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明,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宝慧,女,1991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谢广平与被告涂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谢广平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广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广平负担。

审 判 长  杨继秀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亓春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洪荟    

书记员 谢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