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2241号
原告:谢广平,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常磊,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明,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宝慧,女,1991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谢广平与被告涂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谢广平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广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广平负担。
审 判 长 杨继秀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亓春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洪荟
书记员 谢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