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511执1104号之三 请执行人李士翰,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环碧庄环碧花园****,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李德松,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住所地汕头市/div> 被执行人郑松辉,男,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div> 被执行人杨玉珍,女,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士翰与被执行人李德松、郑松辉、杨玉珍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0)金平法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李士翰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德松、郑松辉、杨玉珍付还欠款41580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德松位于汕头市××西××房全套房产,拍卖得款634525.5元。另外拍卖被执行人杨玉珍位于汕头市××房,拍卖成交价416917.9元。付还评估费、执行费,上述被执行人李德松、杨玉珍名下的房产拍卖余款883357.27元已付还申请执行人李士翰。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发还了申请执行人李士翰。尔后,经向工商、银行、证券、村居等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伟斌
审判员 林冬平
审判员 姚允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