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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1执655号之七

何海秀、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海秀;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821执65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何海秀,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满生。被执行人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区芦田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江林。申请执行人何海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82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向何海秀支付货款3148657.33元及利息,支付燃料加工费301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9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3917元。申请执行人何海秀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赣D×××**长城牌汽车(就地扣押)、赣D×××**思威牌汽车(就地扣押)、赣D×××**思铂睿牌汽车(扣押至法院)共三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赣D×××**长城牌汽车、赣D×××**思威牌汽车、赣D×××**思铂睿牌汽车共三辆。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斌

审判员  周涛裕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