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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202财保11号

申请人杨德林与被申请人唐国军、杨振林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德林;唐国军;杨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02财保11号

申请人:杨德林,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2日,海东市村民。

被

申请人:唐国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4日,海东市村民。

被

申请人:杨振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5日,海东市村民。 申请人杨德林与被申请人唐国军、杨振林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德林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振林在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引胜分社的存款21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现申请人杨德林以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杨德林提出的保全请求。

审判长 熊国存

审判员 时海萍

审判员 董羊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