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0253P。
被执行人:俞高,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俞妹,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俞高、俞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俞高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09936.3元(包含到期本金和未到期本金)、利息11508.88元、罚息2141.7元、复利627.25元,合计224214.1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标准计付至本院指定的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俞妹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4元,由被告俞高负担。被告俞妹对被告俞高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俞高、俞妹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俞高名下的粤H×××××号牌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本院尚未实际查扣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伟青
审判员 罗延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