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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3175号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与林燕萍、张何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林燕萍;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张何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3175号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莲南路厦鑫碧水庄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2500XH。

负责人:陈凌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信龙,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林燕萍,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全(被告林燕萍之夫),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张何全,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莲南支行)与被告林燕萍、张何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莲南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信龙,被告林燕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张何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银行莲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燕萍立即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卡号:62×××04)截至2019年3月22日透支本金99909.88元、利息1915.78元及违约金50.33元;支付从2019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99909.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利息;支付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5元)计算的违约金;2.判决张何全对林燕萍的上述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诉讼中,农商银行莲南支行减少部分诉讼请求为:1.判令林燕萍立即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卡号:62×××04)截至2019年5月15日尚欠的透支本金99875.99元、利息1720.64元;支付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99875.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利息;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5元)计算的违约金;2.判决张何全对林燕萍的上述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事实和理由:林燕萍、张何全在龙岩市新罗区店经营新罗区丰裕电器经营部,因流动资金周转不足及综合消费需求林燕萍于2017年08月10日向农商银行莲南支行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壹拾万元整,张何全在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签字同意作为林燕萍办理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壹拾万元的共同债务人。2017年8月30日,农商银行莲南支行向林燕萍发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卡号:62×××04)授信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有效期三年。林燕萍支付利息至2019年1月18日,经农商银行莲南支行催收,林燕萍尚欠借款本金99909.88元及从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3月22日止的利息1915.78元、违约金50.33元。 按照《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章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第二条的规定,林燕萍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案涉福万通普惠贷记卡,是凭林燕萍及其配偶的个人信誉及其他负债情况进行的综合授信,林燕萍的配偶张何全有签字,且福万通普惠贷记卡属于综合消费及经营周转等类型的卡片,因此林燕萍该笔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应由林燕萍与张何全共同承担。农商银行莲南支行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林燕萍、张何全辩称,农商银行莲南支行诉称林燕萍从2019年1月起至3月未支付利息不属实,实际上林燕萍于2019年1月、2月均有支付利息,2019年4月支付3、4月份的利息。对农商银行莲南支行诉请的借款本金无异议,现仅尚欠从2019年4月16日起的利息,根据双方的约定,该普惠金融卡的使用期限尚未届满。对农商银行莲南支行诉请要求张何全、林燕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林燕萍与张何全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10日,林燕萍向农商银行莲南支行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并签订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申请信用额度为100000元;2017年8月16日,张何全在该申请表上作为申请人配偶签名,签名下方注明“知悉并愿意共同承担因申请人使用普惠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2017年8月30日,农商银行莲南支行经审核向林燕萍发放信用额度为100000元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号:62×××04),有效期三年,账单日为每月22日,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天,月利率9.75‰。林燕萍使用该卡后从2019年3月起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9年5月15日,林燕萍尚欠透支本金99875.99元、利息1720.64元。 另查明,《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一条“普惠金融卡的申领”第3款规定,甲方应承担使用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违约金、追索费用等)。第二条“普惠金融卡的收费、还款及计息”第3款规定,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甲方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费用。甲方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流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第4款规定,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第五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9款规定: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或利息(含手续费、年费等相关费用)的,或乙方认为甲方资信情况恶化、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催收并停止甲方使用卡片,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 再查明,2017年8月26日,林燕萍向农商银行莲南支行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新罗区大洋新村幼儿园旁作为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法律纠纷或其他需要通知其知悉的事项时,作为诉讼及执行期间法律文书或其他通知等往来文件的送达地址。2017年8月16日,张何全向农商银行莲南支行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新罗区大洋新村幼儿园旁作为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法律纠纷或其他需要通知其知悉的事项时,作为诉讼及执行期间法律文书或其他通知等往来文件的送达地址。2019年2月23日,农商银行莲南支行的工作人员吴信龙向林燕萍、张何全邮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逾期还款催收函。

本院认为,农商银行莲南支行与林燕萍签订的《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贷记卡领用协议签订后,农商银行莲南支行向林燕萍发放贷记卡。林燕萍在使用贷记卡期间,未依约定偿付农商银行莲南支行因此产生的债务,已构成违约,农商银行莲南支行有权要求林燕萍偿付透支借款99,875.99元、截至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1,720.64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本案中,林燕萍的配偶张何全在《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上签名并同意共同承担林燕萍使用普惠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林燕萍的上述债务应认定为其与张何全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农商银行莲南支行要求张何全对林燕萍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判决如下: 林燕萍、张何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透支借款99,875.99元及截至2019年5月15日止的利息1,720.64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若该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则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为1,166元,由林燕萍、张何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重苑(代)

书记员 温丽芳(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