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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1民初190号

朱凯与孟鲁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凯;孟鲁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1民初190号

原告:朱凯,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常青,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孟鲁惠,女,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马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朱凯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份经上网聊天相识,年底确定恋爱关系,由于原告家中催婚,原告与被告商量订婚事宜,2017年1月至11月,原告及原告父母先后通过转账,给付银行卡等方式给被告彩礼等费用共计93300元。2017年12月份,被告向原告表示分手不再来住,双方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彩礼会慢慢偿还。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彩礼之事未果,只好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朱凯无法提供被告孟鲁惠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凯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213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淑云

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尚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