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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5刑初118号

黄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黄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525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龙,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冠县万善乡人民政府临时工作人员,住冠县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黄龙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海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龙和张俊涛、贾景良、孔维胜(均已判决)等人到冠县汽车站东壹号频道KTV唱歌,张俊涛酒后滋事,将KTV大门砸坏。冠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民警于19时35分许接110指令开警车赶到现场。当民警口头传唤张俊涛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贾景良开始对民警拍照录像,并将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掉,用拳头殴打民警宋某的脸部,孔维胜用拳头殴打民警杨俊坤胸部,张俊涛搂住协警曹丁涛脖子使其无法行动,黄龙勒住宋某的脖子进行阻挠。对民警围攻、推搡长达二十余分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执法活动。另查明,被告人黄龙于2018年4月25日到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5月10日取得被害人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黄龙在社区服刑对所居住社区危害较小,适合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黄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鑫鑫

书记员王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