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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02执恢271号之一

许朵与袁一峰、刘惠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朵;袁一峰;刘惠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02执恢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朵,女,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袁一峰,男,196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刘惠清,女,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朵与被执行人袁一峰、刘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9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被执行人袁一峰、刘惠清名下的位于南通市万象西园15幢603室不动产。买受人王佳(居民身份证号码)于2019年5月20日以5793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南通市万象西园15幢603室不动产上的所有查封。

二、注销上述不动产上的所有抵押。

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佳所有。不动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佳时起转移。

四、上述不动产的原权属证明等证照注销或作废。

五、买受人王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继鹏

审判员  王明华

审判员  徐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