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30民初2755号

邓某与聂宏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某;聂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30民初2755号

原告:邓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聂宏利,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聂宏利民间贷借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聂宏利已经将所欠借款全部归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聂宏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聂宏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吴相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 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