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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3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信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邵阳市信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保航路**航空产业支持中心**。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阳市信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0-21。

法定代表人:罗亮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信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050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及收入情况。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邵阳市信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湘0503执495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邵阳市信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 截止2019年6月3日,尚欠借款本金1304000元,利息214824元,案件受理费9422元。2019年5月3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宁小禄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