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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9刑初16号

王勇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玩忽职守
当事人
乡宁县人民检察院;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1029刑初16号公诉机关乡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人,捕前住乡宁县昌宁镇迎旭西大街物资小区2号楼3单元606室,案发前任乡宁县国土资源局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2018年4月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2018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乡宁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选生,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涛,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经乡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乡检刑刑诉(20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晋10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提出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晋10刑终37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云、史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李选生、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2019年3月25日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王**任乡宁县国土资源局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负责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及巡查打击非法采矿工作。2017年11月至××乡民郭某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组织双鹤乡村民牛某、郑某等人,在马村天洼沟山根底处擅自采矿,非法开采原煤80余吨,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王**在郭某1组织非法采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巡查,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郭某1的非法采矿行为,对非法采矿打击不力,致使郭某1长期非法采矿。2018年1月20日18时许,郭某1、郑某、牛某、杨某1、李某1五人非法采矿时被困井下因缺氧窒息死亡。经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1、郑某、牛某、杨某1、李某1符合缺氧窒息死亡。经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勘测核算并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认定:郭某1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2930.08吨;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量价值人民币207742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乡宁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职责、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巡查日志等;2.证人张某、贺某、马某1、李某2等证言;3.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意见书、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勘测核算报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认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且能够按照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制度履行自身的职责,愿意承担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李选生、王涛认为,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打击非法采矿是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发现人,马村“1?20”事件是因为没有及时发现郭某1的非法采矿行为而发生的,被告人王**作为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所长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王**在任职期间,能够按照巡查制度每三日对负责区域全面巡查一次,重点、热点区域每天巡查一次,其没有发现郭某1非法采矿行为自身过错极小;并且郭某1私开矿点系老口,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勘测核算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郭某1的非法开采数量及价值;被告人王**的工作疏漏与郭某1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较小,玩忽职守行为属情节轻微。被告人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王**任乡宁县国土资源局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负责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及打击非法采矿的巡查工作,对本所工作负全面责任。乡宁县国土资源局双凤淹国土资源所主要职责为负责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2017年11月至××乡民郭某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组织双鹤乡村民牛某、郑某等人,在马村天洼沟山根底处擅自采矿,在一老坑口非法开采原煤80余吨,非法获利3万余元。2018年1月20日18时许,郭某1、郑某、牛某、杨某1、李某1五人非法采矿时被困井下因缺氧窒息死亡。经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1、郑某、牛某、杨某1、李某1符合缺氧窒息死亡。经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勘测核算并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认定:郭某1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2930.08吨;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量价值人民币2077427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22日,上述事故发生前,双凤淹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工作不认真导致未发现郭某1私开矿非法采矿。原双凤淹村委马村片区负责人马建国于2017年8月被抽调走后,被告人未及时再安排马村片区负责人。被告人王**在郭某1组织非法采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巡查,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郭某1的非法采矿行为,对非法采矿打击不力,致使郭某1长期非法采矿。另查明,乡宁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月23日成立联合核查组对双鹤乡双凤淹村委马村“1?20”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并于2018年2月2日对相关责任人立案审查。在“1?20”案件调查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调查组以电话方式通知被告人王**到案接受调查问话,2018年2月2日,被告人王**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王**向乡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组递交了自首材料。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的自然情况。2.乡宁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于2017年7月份任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负责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辖区国土资源管理,负责打击非法采矿的巡查工作。3.乡宁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杨昌东等四人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王**书写自首材料,证实乡宁县纪委监委于2018年1月23日成立联合核查组对双鹤乡双凤淹村委马村“1?20”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并于2018年2月2日对相关责任人立案审查。调查组以电话方式通知被告人王**到案接受调查问话,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王**向调查组递交了自首材料,2018年2月2日,被告人王**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4.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打非监管网络图、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职责、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分工基本情况、乡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乡宁县幸福湾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抽调马建国同志的情况说明,证实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为王**,负责所内全面工作;2017年8月1日,双凤淹村委责任人马建国被抽调参与乡宁县幸福湾城中村改造项目。5.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主要职责、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巡回检查制度,证实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职责为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的职责,执法人员需要每三日对责任区全面巡查一次,重点、热点区域每天巡查一次。6.2017年6月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辖区私开矿点台账,证实乡宁县双鹤乡双凤淹村委马村郭某1私开矿未登记在册。7.2017年11月-2018年1月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日志,证实事故发生前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未发现郭某1私开矿非法采矿。8.201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通知、2017年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亮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第一报告人。要严密监控本行政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积极做好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是打击非法采矿活动的牵头单位。要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建议;要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非法采矿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坑口,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关闭矿井“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9.2016年中共乡宁县委办公室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乡宁县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证实国土资源局职责是全县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牵头部门,负责全县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监督巡查,不定期随机性抽查,加强巡查监管,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坑口,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按标准进行炸封取缔,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窝点进行实测、鉴定,暂扣非法生产设施;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主持县打非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抓好统计、汇总、通报、案件移交等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中包括:包村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认真抓好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点的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巡查监管、炸封取缔,配合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切断非法采出矿产品的运输途径;完善乡、村监控网络,确保监管责任落实。村委职责: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辖区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第一发现人、报告人和直接责任人。村委是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最基层、最直接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委范围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巡查、制止、上报。(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时任乡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证言,证实乡宁县国土资源局针对非法开采违法行为全县设立14个国土资源所,局领导分别分片包所,局里内部下设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下设七个中队,相应片区非法矿点均责任到人,对辖区内非法采矿发现、制止、上报,原双凤淹村委马村片区负责人马建国于2017年8月被抽调后,没有及时安排马村片区负责人。郭某1非法组织生产期间,相关工作人员不知道该非法矿点,资源局有关部门没有对其进行巡查和监管。2.证人侯某(双凤淹国土资源所包所领导)证言,证实2017年7月,王**任双凤淹国土资源所所长,2017年9月28日下发任职文件,所内共八名工作人员,王**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由所长安排,日常巡查工作由所长安排,马村私开矿点非法生产长达两个月,作为包所领导,自己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3.证人袁某(乡宁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证言,证实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下设七个中队,其中六个中队确定包片辖区,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监督检查,对非法采矿举报及时核实,对日常检查发现的情况及时上报,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对全县非法采矿负责监督检查。双鹤乡双凤淹村委是由李某3负责。双鹤乡双凤淹村马村是由第五中队负责日常巡查,第五中队没有向其上报过马村私开矿的情况。对于马村发生“1?20”事故,执法监察大队及中队都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巡查监督到位,负有监管不力责任。4.证人李某3(乡宁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证言,证实其五中队的工作人员有三人,李某3、中队长高永红及司机王建龙。负责双鹤乡双凤淹所辖区,平时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工作,三人一起监督检查。五中队自2017年11月7日开始管辖双凤淹片区的非法采矿工作,日常主要是对包片区内非法采矿重点区域重点监督检查,不定期突查和夜间突击检查。2018年1月20日乡宁县双鹤乡双凤淹村委马村村民郭某1私开矿点造成五人死亡的事故,作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并负责五中队工作应该对该私开矿点进行巡查,其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虽然马村不是重点区域,但是没有监督检查到位,负有一定的责任。5.证人杨某2(私开矿点工人)证言,证实2017年12月7日左右,牛某联系杨某2说双凤淹马村有个私开矿口出煤,每吨100元。12月10日左右,牛某带领杨某2到私开矿口采矿,当天开始干活,井下有牛某、杨某1、郑某及杨某2四人,杨某2、郑某负责推煤,牛某和杨某1负责打煤,采煤方式是现打现出,每天采煤时间大致是15时到24时,有时候从上午11时至下午18时左右,前后共采煤两个月左右,刚开始采煤时主巷道深6-7米,两个月下来主巷道有60-70米,每上一次班,杨某2用平车大概推30次左右,一平车大约100斤左右,与牛某每天能出一吨至两吨的煤。杨某1与郑某的产量与其他二人产量差不多。该矿口每天大约能出三四吨煤。2018年1月20日17时许,四人在井底吃完饭后往井底走,杨某2较其他三人晚走4-5分钟,往前走6-7米时感觉恶心、头昏倒在地上,杨某3将杨某2用吊煤斗吊到地面,随后杨某3将李某1、郭某1吊到井下,杨某2准备回家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控制,发生事故的私开矿矿主是郭某1,在坑下生产期间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到该私开矿检查过,这次事故共死亡五人,分别是郭某1、李某1、郑某、牛某、杨某1。6.证人杨某3(私开矿点工人)的证言,系私开矿点的工人,证实郭某1私开矿组织非法开采,参与者共八人,郭某1是矿主,杨某2、牛某还有两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人在井下干活,李某1在井口开绞轱辘,杨某3负责将挖出的煤从井口拉到马村存煤的地方,李某2运煤拉去贩卖,杨某3自2017年12月30日到该私开矿开采,至2018年1月20日事故发生共非法开采18天,杨某3干活大约十日左右时郭某1曾打电话说有相关部门检查,因此停工两三天,但是并没有看见相关的检查人员,郭某1也未告知是那个部门去检查。杨某3在采矿期间每天晚上拉七八趟煤,大约八九吨,干活十八天共采煤100余吨。2018年1月20日17时许,杨某3到私开矿口,发现三轮车没有装满煤,听见井下有人叫,开绞轱辘将杨某2从井下拉上来,杨某2上来说自己头晕,说井下出事了,杨某3分别给李某2、郭某1打电话说井下出事了,郭某1到现场后,杨某3开绞轱辘将郭某1放下井。后杨某3主动到双鹤乡派出所投案自首。7.证人马某1(双鹤乡村委马村村民小组长)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1日在家吃晚饭时,接到村支书杨昌东的电话说郭某1领着几个人去看那个老口子。发生事故的私开矿所在地原是一个老矿,听老人说是土地下放以前由生产队经营的,八几年时已经废弃不用,后未听说有新矿口,该老矿口自废弃后没有人开采过。8.证人郭某2(私开矿主郭某1之妹)证言,证实其小时候到马村知道村后有个老矿口,村里人家没有煤就几个人一起去挖点。老矿口在一个山根下。2018年1月20日下午出事故后才知道煤矿是哥哥郭某1的。郭某2家中有一辆蓝色的大车,丈夫李某2在外跑车,在光华镇的一个洗煤厂转煤。9.证人李某2(私开矿主郭某1妹夫)的证言,证实乡宁县双鹤乡双凤淹村委马村私开矿矿主是郭某1,2018年1月20日事故造成五人死亡,郭某1非法开采出来的煤,由李某2进行贩运,总共拉了4次煤,大概80多吨,按照刘小会的安排,拉到光华振兴洗煤厂。郭某1基本上都是在晚上组织工人生产,将生产出的原煤拉到邢德龙家右边的空地,存够一定数量后李某2进行贩运。郭某1私开矿的坑口是个竖井,垂直20多米,生产面煤层高度不到1米,坑口搭建一个电井轱辘,生产出的煤用改制的柴油铁桶,利用电井轱辘提升到地面,装入三轮车,再由工人拉到存煤点,一柴油铁桶大约能装100多斤原煤。坑口用电是从郭某1家接出的家用电。2018年1月20日18时许,李某2与郭某1联系,郭某1称坑下有“闷气”,工人有呕吐反应,李某2到达现场以后发现坑下工人被困,打电话报警等待救援,后在河津一宾馆被乡宁县公安机关带回。10.证人马某2(私开矿主郭某1邻居)证言,证实其与郭某1是邻居,郭某1的私开矿自2017年11月份开始采矿,2018年1月20日,死亡的五人是郭某1私开矿的工人。私开矿开采的原煤平时都放在郭某1家房后的一辆大车上,没有大车的时候,三轮车拉的煤就倒在郭某1七叔家门旁边的路上。采煤用的民用电经过他家院墙接到闭路电杆上。11.证人邢某(私开矿主郭某1继父)的证言,证实郭某1是妻子带过来的孩子。2018年1月20日郭某1带人去采矿时出事故,后听村里人说出事的矿口是个老口。12.证人贺某(双凤淹国土资源所内勤)的证言,证实双凤淹国土资源所共八个工作人员,被告人王**负责全面工作。巡查制度为每三日全面巡查一次,对重点区域每日巡查一次,巡查日志为责任人说明各自片区情况,由他填写,巡查人员签字。郭某1说过非法采矿的事,他未同意,以为郭某1没有开采,所以未向所长王**汇报过。(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7年7月任双凤淹国土资源所所长,对双凤淹国土资源所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工作是负责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宣传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完善辖区内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基础信息,做好资源利用调查评价,数据收集处理,负责矿产资源动态监测,土地资源调查、评测等工作。王**作为双凤淹国土资源所所长,在打击非法开采方面,负有全面责任,负责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资源所人员认真执行巡查制度,杜绝辖区内非法开采行为。双凤淹国土资源所辖区共有8个村委,分别是:南崖村委、王府村委、岭玉村委、西村村委、孝义村委、双凤淹村委、铁里村委、青丰崖村委。根据上级精神,所内制定了《巡回检查制度》和《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规定坚持三日一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当场制止,下发通知并上报。《执法监察责任制度》规定辖区内实行包片责任制,规定每三日巡查一次,重点区域一日一巡查,巡查结果记录上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基本严格按照要求,做到对重点区域一日一巡查,一般区域三日一巡查。建立了巡查日志,对每天巡查时间、地点、人员情况都登记在册,因平时把工作精力主要放在巡查有在册私开矿的村委,对其他村委相对跑的少,在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双凤淹村委有非法开采现象,马村1月20日事件发生,反映出日常工作不够细致,巡查过于疏散,对马村非法开采没有及时发现。2018年1月20日晚,王**接到双鹤乡政府通知,马村有人员被困坑下,出事坑口位于马村村后往东约1500米左右,为一竖井,后来听说被困5人全部遇难。在日常工作中,所内工作人员对双凤淹村委进行过巡查,但没有巡查马村私开矿点,因发生事故的矿点是上世纪80年代废弃的矿点,一直没有开采,在历年非法采矿监管以及登记造册中一直未登记,也从未接到马村非法开采的举报。这个地点也很隐蔽,所以没有想到该地会有非法开采行为。2017年7月14日王**到双凤淹国土资源所任职,当时双凤淹村委包片责任人是郑刚,后来调整为马建国,马建国8月底被县政府抽调到搬迁办工作,马建国调走后王**没有安排人员包片双凤淹村委,也未向国土资源局领导汇报过辖区内没有明确责任人这一情况。(四)鉴定意见1.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郭某1、李某1、郑某、牛某、杨某1符合缺氧窒息死亡。2.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勘测核算报告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认定书,证实郭学良私开矿开采破坏面积为3647.78m2,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为2930.08吨;破坏煤炭资源可采资源量价值为2077427元。3.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郭某1等人在××乡非法采矿一案中非法采矿的原煤,在基准期间吨煤认定平均价格为709元/吨。(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乡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月20日,乡宁县双鹤乡马村郭某1等五人死亡案现场概貌、现场方位、中心现场等。针对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王**辩护人辩称,201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通知、2017年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亮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第一报告人。要严密监控本行政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积极做好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是打击非法采矿活动的牵头单位。要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建议;要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非法采矿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坑口,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关闭矿井“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2016年中共乡宁县委办公室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乡宁县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中包括:本辖区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中分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包村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认真抓好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点的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巡查监管、炸封取缔,配合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切断非法采出矿产品的运输途径;完善乡、村监控网络,确保监管责任落实。村委职责: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辖区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第一发现人、报告人和直接责任人。村委是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最基层、最直接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委范围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巡查、制止、上报。国土资源局职责是全县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牵头部门,负责全县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监督巡查,不定期随机性抽查,加强巡查监管,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坑口,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按标准进行炸封取缔,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窝点进行实测、鉴定,暂扣非法生产设施;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主持县打非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抓好统计、汇总、通报、案件移交等项工作。马村“1?20”事件是因为没有及时发现郭某1的非法采矿行为而发生的,被告人王**作为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所长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王**在任职期间,能够按照巡查制度每三日对负责区域全面巡查一次,重点、热点区域每天巡查一次,其没有发现郭某1非法采矿行为自身过错极小;被告人王**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双凤淹国土资源所的全面工作,其仅存在监察不力的工作疏漏;且无任何人员对该矿点进行过举报,被告人王**的工作疏漏与郭某1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较小,玩忽职守行为属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查,乡宁县国土资源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任乡宁县国土资源局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负责双凤淹国土资源管理所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及打击非法采矿的巡查工作,对本所工作负全面责任;乡宁县国土资源局双凤淹国土资源所主要职责,证实乡宁县国土资源局双凤淹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双凤淹国土资源所巡回检查制度,证实双凤淹国土资源所规定巡查人员必须按照所划分责任区和规定时间,坚持三日一巡回检查,不留死角;双凤淹国土资源所管理辖区私开矿点台账及双凤淹国土资源所巡查日志证实双凤淹村委马村郭某1私开矿未在双凤淹国土资源所管理辖区私开矿点台账登记在册;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22日,“1?20”事故发生前未发现郭某1私开矿非法采矿。乡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乡宁县幸福湾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抽调马建国同志的情况说明,证实原双凤淹村委马村片区负责人马建国于2017年8月被抽调后,未再安排马村片区负责人。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门是打击非法采矿活动的牵头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并明确监管责任人。本案中,双凤淹村委马村郭某1私开矿未在双凤淹私开矿台账登记在册,被告人王**未接到关于郭学良非法开采的举报或报告,日常检查、巡查中未发现郭某1私开矿非法采矿。被告人王**在原双凤淹村委马村片区负责人马建国被调走后未再安排双凤淹村委马村片区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巡查、监管工作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郭某1的非法采矿行为,对非法采矿打击不力,致使郭某1长期非法采矿。2018年1月20日郭某1、郑某、牛某、杨某1、李某1五人非法采矿时被困井下因缺氧窒息死亡的事件与被告人王**玩忽职守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确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韩建民

审判员 吕东平

审判员 张宁平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