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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刑初285号

魏钦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魏钦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722刑初2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钦珍,女,1990年8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检刑诉[2019]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钦珍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囡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钦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魏钦珍在位于单县的“嫣然美容店”内,窃取徐某羽绒服口袋内的现金23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钦珍所盗窃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徐某,徐某对被告人魏钦珍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钦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账单详情照片,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钦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所盗款项已退赔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钦珍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国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