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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3执898号

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蒋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蒋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特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被执行人蒋毅,男,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毅买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109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蒋毅向向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627.2元,并以7562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负担仲裁费1500元、本案执行费1057元,以上合计78184.2元;若蒋毅不能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蒋毅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的奥迪牌车辆以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蒋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蒋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毅应向向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627.2元,并以7562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另行计算)及仲裁费1500元、本案执行费1057元,以上合计78184.2元;若蒋毅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蒋毅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的奥迪牌车辆以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毅的银行存款78184.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蒋毅以7562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三、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若蒋毅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蒋毅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的奥迪牌车辆以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俊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聂飘

书记员周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