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莱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营业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贺文俊,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奥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南六支沟西v>
法定代表人:李松柏,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奥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v>
法定代表人:李松柏,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奥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v>
法定代表人:李松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莱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奥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奥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奥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29196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本院以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王丽娜
审判员 王国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颢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