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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财保280号

郭翔、马媛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郭翔;马媛媛;敬菲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财保280号

申请人:郭翔,男,1982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人:马媛媛,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

申请人:敬菲菲,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郭翔、马媛媛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敬菲菲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马媛媛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北、东明路东1号楼28层2821,预告登记证明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10291号房产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马媛媛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北、东明路东1号楼28层2821,预告登记证明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10291号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敬菲菲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郭翔、马媛媛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庄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