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8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蔡兴文,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2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杨新业,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蔡兴文与杨新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金融部门无存款;房管部门无房产;车管部门有豫A×××**别克轿车一辆,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申请人申请不予查封;工商信息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邓州市立源家政有限公司、立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邓州市立源医院有分红收入,我院已裁定冻结;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别无财产可供执行;约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条件具备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波
审判员 段士海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唐国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