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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81执254号

蔡兴文、杨新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兴文;杨新业

裁判文书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8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蔡兴文,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2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杨新业,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蔡兴文与杨新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金融部门无存款;房管部门无房产;车管部门有豫A×××**别克轿车一辆,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申请人申请不予查封;工商信息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邓州市立源家政有限公司、立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邓州市立源医院有分红收入,我院已裁定冻结;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别无财产可供执行;约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条件具备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波

审判员  段士海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唐国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