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23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顺军,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顺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罗顺军酒后驾驶闽F×××××号轿车沿国道山深线从上杭县城区往旧县方向行驶。15时50分许,被告人罗顺军驾车行驶至国道山深线2448公里+615米路段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由邱某驾驶的闽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赖某等五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顺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罗顺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47㎎/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赖某的证言;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顺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顺军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罗顺军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顺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顺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开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理
书记员 李梦瑶 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