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胡刚,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67578461D。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胡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刚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刚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邦槐
审判员 杨 驰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