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永和路**,组织机构代码:57442363-5。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
被执行人:閤明月,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閤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閤明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閤明月银行存款195904.69元【其中借款155000元,逾期利息33939.69元(以15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6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55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61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卢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