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3599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华,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剑龙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曹德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44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赵金华申请执行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175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保险产品、理财产品、股权、债权等。申请执行人赵金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2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出具书面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1**民初4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旭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