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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执1190号

杜云岭、李学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杜云岭;李学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杜云岭,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李学宾,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2018)鲁1502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502执119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