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81民初1354号
原告:刘计河,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告:郑永增,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计河与被告郑永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双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