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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4777号

杜燕波、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杜燕波;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4777号

申请执行人:杜燕波,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高龙真,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

负责人:陈剑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云山大街9号

负责人:陈达容,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番桥街行决(2018)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内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至2017年的粮食款合共人民币510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番桥街行决(2018)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至2017年的粮食款合共人民币510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