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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11083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陈贵兰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11083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负责人:鞠维萍,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俊辉,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贵兰,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26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9年5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贵兰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标的金额134,695.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将反馈结果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贵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尚有申请标的金额134,695.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未能执行;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 凯

审判员 龚 晶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