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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2执747号

宝鸡市渭滨区奥斯顿数码店与常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奥斯顿数码店;常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奥斯顿数码店。

被执行人:常军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0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奥斯顿数码店诉常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74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5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袁 晓 文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泽 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