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345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绩西广发路。
主要
负责人:吕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兴,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科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沥心路。
法定代表人:罗均华。
被告:罗均华,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与被告中山市科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罗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于2019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负担。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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