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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8345号

中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与中山市科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罗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中山市科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罗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345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绩西广发路。

主要

负责人:吕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兴,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科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沥心路。

法定代表人:罗均华。

被告:罗均华,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与被告中山市科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罗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于2019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山市小榄镇茂生五金厂负担。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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