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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民初4404号

丁闪光与姚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闪光;姚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民初4404号

原告:丁闪光,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姚建平,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丁闪光与被告姚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闪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闪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姚建平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装修款46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初,被告姚建平承建有长沙市岳麓区八方小区13栋601和701房屋的家装工程,请原告为其业主搭建楼板,原告按约定施工完毕后,2018年4月19日,经结算被告姚建平仍欠原告装修款4600元,由被告姚建平亲自书写欠条一份:“欠条欠丁闪光八方小区搭板4600元整,肆仟陆佰元整,在八月中秋之前付清。姚建平,2018年4月19日”。但约定的期限届满,被告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均不予理睬。综上,被告所欠原告装修款,到期应及时偿还,被告拒不偿还的行为已造成原告经济上的损失,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姚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经朋友介绍,原告为被告承接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八方小区13栋601、701房的装饰装修工程搭建楼板,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施工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丁闪光八方小区搭板4600元整,肆仟陆佰整,在八月中秋之前付清。此后,被告并未按期支付该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姚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原告所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姚建平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在“八月中秋之前”向原告归还欠款4600元,但被告未按期支付,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欠款4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姚建平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丁闪光支付欠款4600元;如被告姚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建平予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