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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1刑初126号

谢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48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曾琳燕,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2019〕耒检公诉刑诉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曾琳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小车行驶到城北路与德泰隆路交汇处时与周某2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因此事发生冲突,周某2儿子被害人周某1闻讯后赶到现场,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周某1产生肢体冲突,后被人拉开,拉开后继续争吵,被告人谢某打电话喊来两个叫“矮子”和“伍百”的朋友,待其朋友到来后,被告人谢某即挥拳打向被害人周某1,打斗中致被害人周某1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周某1的伤势属轻伤一级。到案后被告人谢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1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1的谅解。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曾琳燕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罪部分无异议。对量刑部分,鉴于被告人谢某已对被害人周某1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周某1的谅解;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粤B×××**大众小汽车行驶到城北路与德泰隆路交汇处时,被周某2驾驶的摩托车从右后侧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此发生冲突。被害人周某1(周某2儿子)闻讯后赶到现场,与被告人谢某产生肢体冲突。后被人拉开,拉开后继续争吵,被告人谢某就打电话喊两个外号叫“伍百”和“矮子”的朋友过来,被告人谢某看到“伍百”到来后,即挥拳打向被害人周某1,被害人周某1还手,两人扯打起来,“伍百”和“矮子”先后加入对被害人周某1的殴打,打斗中致被害人周某1右胫骨粉碎性骨折。被害人周某1于当日入耒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耒阳市公安局委托,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周某1的伤势属轻伤一级。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周某1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2日中午12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驾驶一辆粤B×××**大众牌小汽车从耒阳市城北路往德泰隆路的方向行驶,刚驶入德泰隆路,周某2驾驶一辆摩托车撞到小汽车的右后侧。被告人谢某责问周某2是怎么开车的,双方发生争执。此时,被害人周某1(周某2之子)和其妻子从马路对面过来了。周某1与被告人谢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周某1的妻子拉开,双方继续争吵。被告人谢某就打电话给其外号叫“矮子”和“伍百”的两个朋友,告诉他们有人打被告人谢某,要他们到德泰隆路金山角网吧来。被告人谢某又打电话给车主胡某(被告人谢某妹夫),告诉胡某车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被告人谢某看见“伍百”来了,就朝周某1打了一个耳光,并发生扯打,后被周某2阻止。周某1往路边走,被告人谢某追,周某1走进一家手机店,被告人谢某追进了手机店,被告人谢某拿起一张凳子准备和周某1打斗,被周某1妻子劝阻住,周某1走进了手机店里面,此时,公安人员赶到了现场。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被告人谢某得知打斗中致周某1的右脚断了。2、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2日12时许,被害人周某1在德泰隆路口自己的店里上班,得知其父亲周某2在前面路口与一辆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就赶到事故现场,其妻子刘某也过来了。被害人周某1问被告人谢某要干什么,被告人谢某没说什么,而是拿起手机打电话喊人过来,刘某就劝被告人谢某不要把小事闹大,被害人周某1打110报警,打完电话没多久,有一名年轻男子骑一辆摩托车来了。被告人谢某看到有人来了,就用拳头打被害人周某1的头,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也围住被害人周某1用拳头打被害人周某1的头,两个人用脚踢被害人周某1的身上和脚上,打了一会儿,被周某2劝开,被害人周某1感觉右脚没有力站起来,就在花坛边坐着,并大声喊:“我的脚断了”。这时,又有一名年轻男子过来了,于是,他们三人就从花坛拿固定树的木棍,给被害人周某1的左脚打了两下,被害人周某1就用左脚一跳一跳过马路逃到自己店里,被告人谢某也追到店里,被告人谢某拿起一张凳子准备砸被害人周某1,被刘某拦住,被害人周某1从店子后门一跳一跳跑了。被害人周某1当时是被被告人谢某和那个骑男式摩托车的男子围着打倒在地,他们都用脚踢了被害人周某1的右脚,被害人周某1不知道具体是谁踢伤的。被害人周某1辨认出被告人谢某。3、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日12时半许,证人周某2骑摩托车经过城北路与德泰隆路路口向右转弯时,证人周某2的摩托车将前面一辆小汽车的右侧后面的铝板刮了一下。被撞的车主就说证人周某2是怎么开车的。这时,周某1(证人周某2二儿子)跑过来,掐住被撞车主的脖子,说:“你还欺负我父亲”。证人周某2在中间拉架,周某1就松开了。被撞车主就打电话喊人来,周某1也同时报警。过了几分钟,就来了几个年轻小伙子,跑到周某1面前就拳打脚踢,还从路中间的花坛里拿了木棍打,这时公安人员来了,打人的人趁不注意就走了。公安人员就将证人周某2和被撞车主带到派出所。打周某1的人加被撞车主一共是三人,都是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周某1的腿部被打了,不能走路。4、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证实:2016年6月2日中午,证人刘某得知周某2(刘某公公)被车撞了就来到事故现场。看到周某1与被告人谢某在争吵,证人刘某就进行劝解。被告人谢某打电话喊人,周某1打电话报警。过来不久,来了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男子,被告人谢某看到来人了,就朝周某1头部打了一拳,周某1就还手,两个人就打起来了,先来的男子就从花坛里扯了一根木棍也来打周某1,周某1就站不稳了。不久又来了几个男子,周某1就一瘸一瘸地回到店子里,被告人谢某和先来的那个男子追到店子里,被告人谢某拿凳子要砸周某1,后来公安人员就到了。证人刘某辨认出被告人谢某。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日中午12点多钟,周某2骑摩托车撞了一辆小车,双方发生争执。周某1闻讯后赶了过来,与小车司机发生争扯,被周某2和刘某劝开。隔了一会儿,小车司机一方来了三四个年轻男子,有人从绿化带中拿了固定树木的木棍,小车司机及赶到的人就对周某1打了起来,将周某1打倒,周某1爬起来就往他家的店子里逃,此时周某1的右脚已经瘸了,几乎是单脚跳着逃的,有人追到店子里被人拦住,追打的人才住手。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日中午12点多钟,证人李某看到一辆摩托车和一辆小车发生了追尾,骑摩托车的周某2与小车司机争了起来。不一会,周某1赶了过来,和小车司机发生争扯,被周某2和刘某拦开了。小车司机打了电话,没多久来了几个年轻男子。看见来人后,双方又扯打到一起,就看到周某1瘸着脚逃跑,开小车这边的人就在后面追,追到对面马路后的情况就不知道了。7、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日中午,证人周某3经过德泰隆路和城北路交汇处,看见同村的周某2摔倒在地上,有一辆小车停在前面,就去告诉了周某1,然后又告诉了刘某,就去上班了。8、证人周某4证言,证实:2016年6月2日中午,在德泰隆路佳发市场段,证人周某4看到同村的周某1和几个男子在吵架,周某1坐在路中间的隔离带旁。接着,和周某1吵架的几个男子从路中间的隔离带拿了固定树的木棍打周某1,周某1用一条腿往马路对面逃,三个男子拿着木棍追打。9、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日事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打了电话给证人胡某,证人胡某赶到现场,公安人员已经在现场处理,被告人谢某被带到耒阳市蔡子池派出所,证人胡某处理完交通事故也赶到派出所,得知周某1的脚骨折了,证人胡某交了5000元医疗费,周某1在耒阳市人民医院动手术前,证人胡某又交了2万元医疗费。后来,证人胡某一直和周某1家属协商赔偿事宜。10、耒阳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证实:2016年6月2日15时30分,周某1到耒阳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粹性骨折。2016年6月7日,该院对周某1施行右胫骨平台粉粹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同种异体骨植骨术。11、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衡州所〔2016〕临鉴字第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6月12日,经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周某1的伤势司法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12、现场勘验照片5张,证实:案发现场交通事故时的地点、车辆损坏情况。13、视频截图,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谢某追打被害人周某1的情况。14、通话详单,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谢某用187××××****手机于12时49分4秒拨打了151××××****电话,于12时50分1秒拨打了156××××****电话。1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谢某于1988年8月17日出生,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于2018年4月16日被衡阳铁路公安处马田墟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17、《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谢某亲属与被害人周某1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周某1105000元,民事赔偿已处理,被害人周某1出具了对被告人谢某的谅解书。18、《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暂时未能核实外号“矮子”、“伍百”两人的真实身份并继续进行取证。19、《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谢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刑罚处罚。20、结婚证,证实:被告人谢某于2016年6月2日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即与周某2发生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周某1轻伤,其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纠集他人,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1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周某1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曾琳燕提出的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曾琳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建议适当,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吴 琼

人民陪审员  曾小利

人民陪审员  王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罗 慧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