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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财保39号

李光绪、林振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光绪;林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财保39号

申请人:李光绪,男,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晖,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刘超娟,女,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

申请人:林振国,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李光绪与被申请人林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振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担保人刘超娟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林振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刘超娟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姜明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