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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02执992号

黎超雄、李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超雄;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黎超雄,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申请执行人:李素英,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存良,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区连江西路**嘉源新城内。

法定代表人:刘锦洪。 申请执行人黎超雄、李素英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

一、确认申请执行人黎超雄、李素英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11条的内容无效;

二、被执行人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黎超雄、李素英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该违约金以申请执行人已付房价款76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1月27日止);

三、被执行人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黎超雄、李素英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该违约金以申请执行人已付房价款7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的标准从2015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将办理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西路四号嘉源新城二期福熙官邸七号楼25层02号房屋权属登记需由被执行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市××新城连××路××官邸××至××(均未××房产证)××房屋及××市连××路××号嘉源新城汇源居、2号楼雅源居、3号楼华源居首层及相关车位、多套商铺尚未出售,该资产大部分已办理抵押手续,分别由四会市人民法院、英德市人民法院、清新区人民法院及本院第一顺位查封,本院首封的房屋已另案移送司法评估,部分已在淘宝网拍卖当中,目前已有六套房屋已另案拍卖成交(福熙官邸项目),经查,上述房屋已抵押清新农商银行,抵押权人(清新农商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正依法分配当中,本院已向清新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R×××××小车,由于该车尚未到案,暂无法处置,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等相关账户(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涉嫌通过第三方平台(银联)转移资产的线索,为查明事实,本院分别向建设银行清远分行及清远银联查询,查明上述被执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银联POS机)刷卡收款均到了被执行人的招商银行账户中(户名:120904336510888,没有发现转移资产的事实。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刘锦洪采取限制消费,另案将实际控制人潘锡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反映的涉嫌非法转移资产问题重新进行核查。此后,办案人员又到广州银联查询业主反映的POS机进账记录,确认被执行人近两年收取车位诚意登记金的款项大部分进了该公司120904336510888账户(非监管账户),为查明款项去向,本院又到招商银行调取了被执行人名下120904336510888账户近两年的银行交易流水,发现120904336510888账户与阳某、欧阳某某等人账户交流来往密切,据此,本院勒令被执行人提交对上述账户流出支出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0日分别向本院提交了《关于住户起诉并判决后车位诚意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嘉源公司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说明,本院已致电清远市住建局咨询该楼盘验收备案进度,该局确认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另外,对于被执行人将120904336510888账户收到业主车位诚意登记金转到阳某、欧阳某某等人私人账户名下的情况,被执行人解释为:欧阳某某为该公司员工,其提取的款项均用于公司日常支付(包括缴纳工人工资、缴纳公司水电费等),而阳某提取的款项是替被执行人纳税、支付工程款等,没有挪用、占用该部分资金。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执行人提供了阳某、欧阳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及该公司支付的凭证及收入清单、缴税情况表。本院核对了上述资金,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资产证据。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不受损害,本院于2019年1月依法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清新区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案件的处置进度,查明四会市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期间扣划被执行人监管账户2000多万元,已退付该院案件申请执行人四会农商银行,由于不足清偿债务,该院目前正对被执行人位于清远市新城连江西路四号嘉源新城3号楼华源居首层01至17号、华源居二层全层进行整体拍卖、变卖,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一方面,经查明,清新区人民法院正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余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物业公司(清远市众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查明每月代被执行人收取车位租赁款的金额及款项去向、协助将其代被执行人收取的车位租赁款交至本院账户,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债务。清远市众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回复本院称该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状态。 2019年3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反映提供的财产线索,派员到嘉源新城现场调查,并向清远市新概念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励燊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清城区小市锐航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清城区新城奔立尔学生装经营部等租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租户自收到文书后将被执行人每月应收租金交至本院账户,用于清偿其拖欠的债务,部分商户提出异议,其余商户暂无按期缴纳租金。 另查明,本院(2018)粤1802执901号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对该案被执行人潘锡霖进行司法拘留十五天。 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组织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听证,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财产正另案处理当中,暂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9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审判员  梁道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杰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