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7执806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郑传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栗春明,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生,住夏津县。 关于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津县振洲纺织有限公司、栗春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栗春明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40403100101010098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67.21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栗春明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40403100101010098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82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研凯
审判员 于文平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希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