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5执2406号 申请执行人江卫青,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江世英,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 江卫青与江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5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世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卫青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世英向其支付86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世英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世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卫青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江世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卫青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5执240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韦棋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益州
书 记 员 黄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