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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05执2406号

江世英、江卫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世英;江卫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5执2406号 申请执行人江卫青,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江世英,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 江卫青与江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5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世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卫青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世英向其支付86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世英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世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卫青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江世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卫青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5执240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韦棋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益州

书 记 员  黄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