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7068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英,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晓东,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辽宁中龙商砼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深井子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0683015202。
法定代表人:耿东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彪,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晓东、辽宁中龙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8)湘0104民初7068号保全裁定,对被告赵晓东、辽宁中龙商砼有限公司名下共计358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价值相当的的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现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辽宁中龙商砼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A×××**中联牌车辆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辽宁中龙商砼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A×××**中联牌车辆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光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冯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