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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503民初977号

邹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志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20)辽0503民初977号邹志新:你(单位)与李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审判员 :张源远

书记员 :阚亚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