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954号
申请执行人:郑赛娟,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陈碧霞,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赛娟与被执行人陈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赛娟依据(2018)闽012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2018年12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先后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4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碧霞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江管理部公积金账户人民币128283.08元、2019年4月12日扣划陈碧霞银行存款16283.97元,扣除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剩余23853.27元已发放给郑赛娟。2018年12月18日,经本院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郑赛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乐光
审判员 何 晖
审判员 林善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泽群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