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王型碧,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万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越明建,公司总经理。 王型碧与广元万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802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型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万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肉款12900.00元,利息1003.90元,并承担诉讼费61.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05.00元,合计14069.90元人民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元万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股权。申请人王型碧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其财产状况认可。现被执行人广元万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结本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元万源大酒店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申请人通过申请执行实现自己财产权的前提必需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结本案;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802执150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政
人民陪审员 何青秀
人民陪审员 黎春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