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02行审1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4008682392G,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开宏,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负责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友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979828356,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div> 法定代表人向中远,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友静建材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占用林地4400平方米开采石英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南林罚先告字[2018]第02029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南林罚听权告字[2018]02029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南林罚决字[2018]第0202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你于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之日起30日内恢复原状;
二、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即88000元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缴纳了罚款87700元,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缴纳罚款催告书》、《责令恢复原状催告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南林罚决字[2018]第0202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恢复林地原状4400平方米。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图斑核查情况说明,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南林罚决字[2018]第0202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南林罚先告字[2018]第02029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南林罚听权告字[2018]02029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被执行人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图斑情况及现场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南川林发[2017]163号《关于重庆市友静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缴款收据,《责令缴纳罚款催告书》、《责令恢复原状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开采石材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南林罚决字[2018]第0202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即恢复林地原状4400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凌
审判员 刘 芸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