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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1222号

安徽省万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桂芳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万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万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华路星火集贸市场办公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501861U。

法定代表人:汪广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桂芳,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万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桂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桂芳银行存款1550元【其中物业费15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卢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