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特11号
申请人:臧传本,男,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鑫鑫,女,199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系申请人臧传本之女。
被
申请人:于培英,女,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诸城市。 申请人臧传本与被申请人于培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申请人臧传本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臧传本撤回申请。
审判员 刘衍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