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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441号

赵在国、丁敬长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在国;丁敬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41号

申请执行人:赵在国,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丁敬长,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范县街。本院在执行赵在国与丁敬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登记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到位9030.51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