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保562号
申请人:颜伟军,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都市。
被
申请人:朱文红,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眭玲,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颜伟军因与被申请人朱文红、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颜伟军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文红、眭玲银行存款2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伟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文红、眭玲银行存款2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贺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