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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03民初1139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703民初1139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地址:汉中经济开发区**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73537999W。

负责人:王有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洋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磊,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易虹秀

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