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703民初1139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地址:汉中经济开发区**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73537999W。
负责人:王有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洋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磊,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易虹秀
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