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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民初390号

蒋长恩与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长恩;海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2民初390号 原告蒋长恩,女,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人,个体。 被告海青,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长恩诉被告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长恩于2019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长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长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长恩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晓 灵

审 判 员 赵 金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春 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包乌日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