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704民初670号
原告:左卫东,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重庆市人,现住重庆市江**,
被告: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泰堂药店,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白云火炬城**。
负责人:张雨斌,该药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卫东与被告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泰堂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卫东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卫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卫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2.00元减半收取171.00元,由原告左卫东负担。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曾凡政
书记员:何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