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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2刑初371号

杨素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杨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2刑初371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素玲,女,1956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睢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3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素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国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杨素玲在位于睢县白楼乡三庄村自家门前的菜园里播撒罂粟种子,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杨素玲播撒罂粟种子长出的幼苗被睢县公安局白楼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查获,并被当场铲除。经现场勘查清点,被告人杨素玲播撒罂粟种子长出的罂粟苗共计1597株。另查明,被告人杨素玲于2019年3月13日主动到睢县公安局白楼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种罂粟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素玲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告人杨素玲种植的罂粟苗及被铲除后的罂粟苗(照片);书证—被告人杨素玲的户籍证明、有无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公安执法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素玲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素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态度较好,且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已被公安机关铲除,未流入社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杨素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素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阮传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