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常明省,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肖秋平,女,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常明省与被执行人肖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肖秋平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A×××**海马牌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肖秋平名下车牌号为豫A×××**海马牌机动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石旭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