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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620号

常明省、肖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明省;肖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常明省,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肖秋平,女,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常明省与被执行人肖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肖秋平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A×××**海马牌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肖秋平名下车牌号为豫A×××**海马牌机动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石旭凡 关注公众号“”